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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 不受60日仲裁时效约束

日期:2017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自2005年2月开端至今,田国强不断在通达美雅公司任务。其月工资为4000元。2005年时期,通达美雅公司拖欠田国强6个月工资不断未付。往年5月,田国强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通达美雅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2.4万元。
在庭审中,通达美雅公司以田国强的恳求超越60日仲裁请求时效为由,回绝给付。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通达美雅公司所提田国强的恳求超越60日仲裁请求时效的抗辩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应领取拖欠田国强的工资,判决通达美雅公司给付田国强工资2.4万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则:“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请求仲裁时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求仲裁超越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领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则:“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本案中,通达美雅公司拖欠田国强的工资,其辩白理由不克不及成立,故法院判决通达美雅公司领取拖欠田国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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