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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则答问

日期:2017年04月12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中心内容: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标準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制定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日前,记者就有关成绩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劳动关系司担任同志。

  问:制定《暂行规则》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對劳动合同法停止了修订。为加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进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发布了《暂行规则》。《暂行规则》是标準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公布施行,关於进一步标準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白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益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康开展,构建和开展调和波动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扼要引见一下《暂行规则》的起草进程及次要内容?

  答:在起草进程中,我们经过展开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地下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结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不同类型一切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局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则》草案向社会地下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對各方面意见停止汇总梳理、深化研讨并充沛自创吸收。2013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经过了《暂行规则》,决议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则》次要對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实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域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详细规则。

  问:《暂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运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运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运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则》。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成绩将随着变革不时深化和法律的不时完善逐渐加以妥善处理,本规则没有将其运用劳务派遣用工归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统筹思索,协调推进,逐渐予以标準。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关於目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局部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置?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成绩遭到社会遍及关注。在综合思索各方面状况、充沛调研论证的根底上,《暂行规则》明白,用工单位该当严厉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越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人数与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增强對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视办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则》比照例的核算成绩停止了明白,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可以颠簸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则比例,最大限製地增加對企业消费运营、劳动者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则》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则》施行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越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则》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渐降至规则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到达规则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越比例的用工单位该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无效办法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渐到达规则要求。

  问:辅佐性岗位上运用被派遣劳动者该当实行什么顺序?

  答:为加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佐性岗位规则的操作性,避免用工单位在辅佐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则》明白,用工单位拟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佐性岗位,该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對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则》从哪些方面增强了對被派遣劳动者對等权益的保证?

  答:为实在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答、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對等权益,《暂行规则》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则的用工单位该当對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反的劳动报答分配方法的根底上,又添加了一些新的规则。比方,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白用工单位该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任务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白劳务派遣单位展开跨地域派遣业务的,该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则,从保险福利待遇上表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问:被派遣劳动者发作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置?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办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間的三办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理论中被派遣劳动者发作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間责任主体不清,常常互相推诿,招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无效保证。鉴此,《暂行规则》明白,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任务蒙受变乱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该当依法请求工伤认定,用工单位该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任务。劳务派遣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商定补偿方法。

  同时,《暂行规则》明白,被派遣劳动者在请求停止职业病诊断、鉴按时,用工单位该当担任处置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照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任务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後果等材料,劳务派遣单位该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问:《暂行规则》對跨地域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成绩是如何处理的?

  答:为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成跨地域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暂行规则》明白了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域、缴费规范和缴费主体。详细规则为,劳务派遣单位该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操持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操持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答:为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失业波动性,避免用工单位无合理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根底上进一步明白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呈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则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销、决议提早闭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假如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患病或许非因公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根据《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该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逝时方可退回。

  问: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置?

  答: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置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则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许进步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劳动者不赞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劳动者不赞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任务时期,劳务派遣单位应依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规范,向其按月领取报答。

  问:理论中,曾经有局部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躲避法律责任,對此应如何处置?

  答:我们曾经留意到,劳动合同法修正决议发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對法律對劳务派遣的规制。为避免这种躲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实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白规则,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运用劳动者的,依照本规则处置。这一规则将无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景象。

  问:下一步,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暂行规则》的贯彻落实任务?

  答:徒法缺乏以自行。《暂行规则》公布后,我们将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则贯彻施行任务的告诉》,重点指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做好以下任务:一是鼎力抓好学习培训和言论宣传引导任务,进步人社零碎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才能,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盲目恪守法律的认识。二是进一步展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状况摸底调查,指点超越规则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施行调整用工方案,完成颠簸有序过渡。三是加大對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标準指点力度,指点催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仔细实行法律义务。四是增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展开劳务派遣专项执法反省,严肃查处违背劳务派遣规则的各类行为,实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理解更多:《劳务派遣暂行规则》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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