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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60日期限何时算起?

日期:2017年04月11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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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浏阳一家企业的职工,一年前我在下班时期因工受伤,住进病院医治,出院后不断在家疗养,去年10月份我才评定为6级伤残。但是单位如今的担任人不肯意担负医药费了。我想经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是单位说已超越了劳动争议的60地利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按时效的?

  答: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但是,这里所说的60日内,不是变乱发作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三条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超越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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