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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_《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编制

日期:2016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务派遣机构 
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企业。
2.2 
劳动合同 labor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3 
劳务派遣协议 labor dispatchment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约。
2.4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ment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服务,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3 资质要求 
3.1 劳务派遣机构资质
3.1.1 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业务项目为劳务派遣的企业法人资质。
3.1.2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3.1.3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1.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6 劳务派遣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人,其中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管理人员总数的50%。 
3.2 劳务派遣管理人员要求
3.2.1 应具有行政许可机关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2.2 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应具有如下职业素质:
——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2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
——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应少于40课时;
——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掌握劳务派遣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
——具有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3 劳务派遣管理人员道德规范要求如下:
——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
——依据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时效办理相关业务;
——向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个人和单位信息、隐私保密。
4 服务提供
4.1 劳务派遣机构应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规范,规定服务事项、服务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4.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服务活动提供配套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等,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文件应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4.3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完成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派遣时限、服务过程、意见反馈和处理等。
4.4 劳务派遣机构应制定和阐述劳务派遣服务提供的流程、职责、预防性措施,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向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告示提供服务的流程、内容、工作步骤和要求等;
——明确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从业资质、岗位职责和权限等;
——确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沟通的方法、内容、频率、态度规范等;
——制定预防性措施、临时解决方案和风险解决预案等,及时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4.5 劳务派遣机构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
4.6 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财物。
5 运营管理
5.1 劳务派遣机构出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等信息变更后,应当三十日内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5.2 劳务派遣机构新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或与被派遣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3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4 劳务派遣机构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5.5 劳务派遣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年度报告。
5.6 劳务派遣机构应制定系统、合理、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
5.7 业务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的,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参照使用。
5.8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职工名册,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信息化管理。
5.9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劳动报酬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实行单独管理。
5.10 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克扣或滞留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不得由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付社会保险费。
5.11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5.12 劳务派遣机构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满足如下要求: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在用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在用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6 场所设施
6.1 劳务派遣机构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洽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6.2 劳务派遣机构服务场所应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6.3 劳务派遣机构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6.4 劳务派遣机构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能与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7 社会责任
7.1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7.2 应制定被派遣劳动者职业发展规划,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和职业安全健康等培训。
7.3 宜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公布服务承诺。
8 自律
劳务派遣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应遵循如下自我监督管理要求:
——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信守对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承诺;
——公开服务流程和建议、投诉处理流程;
——不参与恶意市场竞争;
——不做虚假服务承诺。


《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2-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劳务派遣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引入的一种用工形式,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我国的劳务派遣先后经过萌芽、起步、无序快速发展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非公经济组织和劳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不断扩大,劳务派遣机构空前发展,不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而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与传统直接雇佣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使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的直接雇佣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三方关系。其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传统的单一雇主职能由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共同行使,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对劳动者的招聘、考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提供具体劳动岗位,指挥监督劳动者工作。这种“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带来了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经济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用人责任划分问题,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也对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我国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纳入正式的法规范围,2008年8月19日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适用岗位、合同期限、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禁止自设派遣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从劳务派遣实践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才能够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力度,加强劳务派遣机构规范,研究并制定劳务派遣基础性标准,不仅成为推动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标准的内容不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相关的规定。
2.科学适用原则
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起草组一方面注重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对劳务派遣服务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性与实践。另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制定程序,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或太高给劳务派遣服务造成不利影响,以保证劳务派遣标准能够发挥规范市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适度超前原则
根据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标准的角色已由“滞后型”发展为“前导型”。起草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劳务派遣的现阶段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适度将某些超前的内容写入标准条款,使标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指导。
四、编制过程
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的编制工作。
1.立项阶段
按照国家标准立项的相关要求,拟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的内容提要,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开展劳务派遣标准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通过网上申报提交劳务派遣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标准草案。2011年11月,取得国家标准委员会立项批复。
2.起草阶段
在部规财司的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专家组和研究组的组建工作,召开了研讨会,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处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等环节的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鉴于标准编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为了保障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地方人社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组成专家团队和起草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专委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拟定工作计划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部规财司对劳务派遣标准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标准起草组于2011年8月18日在辽宁绥中市召开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学者、专家及国内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代表近70人参加的研讨会。参会代表就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会议确定了标准名称和范围,确立了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调研计划及经费预算。
(3)收集相关资料
标准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与劳务派遣标准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标准资料;国内外劳务派遣发展概况;劳务派遣机构的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4)设计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
调查问卷的设计是项目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因此起草组在问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起草组就调研方案和前期设计的调查问卷及调查用表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调查问卷的内容,力求问卷反映的信息能够支撑标准编制对基础信息的要求。同时,起草组将修改后的调查问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关司局、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并对问卷进行试填,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和试填的情况对调查问卷做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调查问卷终稿。
(5)开展调查研究
按照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在标准编制标准前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行业协会、地方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为标准的编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编制质量。起草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广东省,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度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规范情况、地方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和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情况、派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建设情况、用工企业的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形成四万字的调研报告。与此同时,起草组对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对象包括中移动、中石化、中铁建、中国邮政、建行、电力公司等六大行业的典型国有企业。
(6)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数据处理
为了确保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起草组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获得人社部相关司局、国资委、地方管理部门、地方派遣行业协会等多方的支持。同时,为了确保数据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工作组加强了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起草组先后向100余家国有企业和500余家劳务派遣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录入和处理。
(7)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分析报告》和《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分析报告》。在问卷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研究报告》。这三份报告为劳务派遣标准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8)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草案。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多轮讨论。
2012年4月1日,起草组组织内部专家召开研讨会,对标准框架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
2012年4月17日,起草组在安徽召开包括部劳动关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处、劳务派遣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家研讨会,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2012年5月16日,起草组组织上海专家根据安徽会议的修改意见,同时征求国标委顾问刘慎斋先生的意见,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
3.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标准起草组先后组织了四次向部内十九家相关司局;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机关团体;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处理,并经标准起草组集体讨论后,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组在云南召开了由部规财司、部劳动关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130余名代表参加的劳务派遣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三稿。
(2)2012年8月,起草组向部19家有关司局、单位征集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
(3) 2012年9月,起草组和部劳动关系司联合发文向全国29个省、市地区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五稿。
(4)2012年11月,起草组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质量标准的相关专家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六稿。
(5)2014年11月7日,起草组与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的相关专家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七稿。
(6)2015年1月27日,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由部劳动关系司、地方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等部门46名代表参加的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八稿,即标准送审稿。
五、标准的技术内容
课题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备内容和劳务派遣的特殊情况,最终形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等部分。
六、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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