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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如何缴税

日期:2016年05月03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营改增税改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务派遣营改增
人力资源行业劳务派遣企业,原营业税征收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具体的开票依据为: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营改增国税局有关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业没含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如差额开具缴纳税款,工资及保险及公积金怎么办?如全额开具并缴纳增值税,如接收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6%的税构成其进项抵扣,在公司销项税自动抵消,成本不增不减,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加了6%计入成本,每发100元工资或者社保公积金,则多付6块,成本在原来的基础上剧增,劳务派遣企业业务将大受影响,无法体现营改增以后对行业企业税负的只减不增,严重影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发展, 只有继续沿用劳务派遣营业税差额征收有关政策,才能体现国家税务体系的科学和公平,才能促进人力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核算可采用一般纳税人按所收所有款项扣除代发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的差额开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代收款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纳税申报时代收款做销项递减项目列明,这样在技术上就基本沿用了营业税原有的政策.

劳务派遣如何进行营改增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了,很多同志想到的是,劳务派遣是不是有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因为对方也是增值税纳税人了,原来都是开具的营业税的发票。

  我们先了解一下营业税的计税规则: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有一部分是服务费用,一部分是代收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来是如何计算营业税的呢?

  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现在我们的同志以为,对方收的所有的部分都要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也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好事啊!但是正如小编之前写过一个文章,认为这只是自己在做梦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营改增的文件对此的明确的营改增的销售服务的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实劳务派遣单位只是提供了一种人力资源的服务,人员费用相当于是代用工单位处理的,所以营业税下是差额的处理,增值税下,如果要求对方提供含人员费用在内的代开的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原来可是差额营业税,比增值税抵扣的爽快,现在让人家全额计增值税,抵扣在哪里?所以如果非要跟人家要总额在内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家估计也做不下去了。

  那至少现在还没有明确其是不是可以差额来享受增值税的处理待遇,因为如果要开具发票,人员费用也至少是一项价外费用吧,因此有必要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给予其差额计算的待遇,如果对方只是开具服务费用的发票,显然又无法体现交易额的内容,所以差额也一个期待的事项,也不差一个差额再补充进来了。

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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